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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检验检测与认证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制度
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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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pmo4563d9
|
发布时间:
2017-09-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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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
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,根据《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》和《广州市检验检测与认证行业协会章程》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
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。
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。
第三条
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决定本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;
(二)无记名投票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监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、年度财务报告;
(四)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;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六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七)对协会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;
(八)变更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;
(九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四条
会员大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提前1个月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五条
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,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第六条
会员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议决定。会议的日程草案,由秘书处拟定,报会长审定。
秘书处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,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、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。会员可以与秘书处事先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。
第七条
会员大会应当公正、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,确保会员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。未经讨论的事项,原则上不得在会员大会上表决。
第八条
会员大会须全体会员2/3以上出席方能举行。
第九条
会员大会的决议,须经全体会员1/2以上会员赞成方能生效。但修改章程、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务需要全体会员2/3以上同意。
第十条
凡制定或修改章程、会费标准,均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;其他表决事项,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。
第十一条
会员大会选举按照《广州市检验检测与认证行业协会民主选举制度》执行。
第十二条
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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